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1年12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1年12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东山港对外开放的请示》(闽政[1990]综2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东山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开放海域范围,同意你省与南京军区商定的意见。
二、 同意东山港增设有关检查检验机构(兼顾漳州地区二类口岸的查验任务)。卫检、动植检、商检的编制暂不定,所需人员由各系统在内部调剂,内部调剂解决不了的,可以从地方党政机关超编人员中调剂解决,调剂人数分别控制在:卫检二十二人、动植检十五人、商检十人以内。海关所需二十人,由海关总署在核定的海关系统编制总数内调剂,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调配。边检增加编制四十人。
三、 上述增加人员所需办公、生活设施的投资及开办费,原则上由你省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四、 东山港对外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