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7年04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7〕45号
施行日期2007年04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函〔2007〕4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命名无锡中国民族工商业博物馆的请示》(苏政发〔2006〕9号)收悉。经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你省无锡市在建的民族工商业博物馆名称可定为“无锡中国民族工商业博物馆”。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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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无锡民族工商业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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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7年04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7〕45号 施行日期2007年04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函〔2007〕4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命名无锡中国民族工商业博物馆的请示》(苏政发〔2006〕9号)收悉。经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你省无锡市在建的民族工商业博物馆名称可定为“无锡中国民族工商业博物馆”。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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