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日期2015年07月31日
时效性失效
发文字号海政法〔2015〕469号
施行日期2015年07月3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2017年)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准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海政法〔2013〕827号)要求,现将《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海政法〔2014〕138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5年7月31日
附件:
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