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1957.06.17
【实施日期】 1957.06.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7年6月17日第七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7年6月1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57年6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四次会议通过)
1957年6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四次会议决议:批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