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2年01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3号
施行日期1992年01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国民航局:
你局《关于废弃武汉南湖机场的请示》(民航局〔1991〕2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报废武汉南湖民用机场。
二、 南湖机场所有土地,在武汉天河机场建成后,移交武汉市人民政府,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管理使用,有偿出让所得资金用于弥补天河机场建设资金缺口。
三、 具体事宜请商有关单位办理。
国务院、中央军委
一九九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