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9年10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9〕67号
施行日期1989年10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关于调整、增设海关机构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蒲田、三明、福清、宁德海关(均为处级)。
二、 人员编制:蒲田海关六十人,三明海关五十人,福清海关五十人,宁德海关四十人。所需人员在海关和当地党政机关内调配,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新设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分别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交通工具和检查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