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02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11号
施行日期1993年02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要求批准设立广西北海国际航空口岸的请示》(桂政报〔1992〕1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开放北海航空口岸,限使用我国籍飞机飞香港航线。
二、 有关飞行航线问题,由中国民航局报空军审定。
三、 检查检验等机构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四、 北海航空口岸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