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5年06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15〕93号
施行日期2015年06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常州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苏政发[2014]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常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常州市历史悠久,遗存丰富,文化底蕴深厚,街区特色鲜明,城区传统格局和风貌保存完好,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 你省及常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城市格局,注重城区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 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常州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