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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福州长乐机场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26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2年06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59号

施行日期1992年06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新建福州长乐国际机场立项的报告》(闽政〔1992〕综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新建福州长乐国际机场。

二、 机场场址确定在福州市长乐县漳港乡和湖南乡交界处。

三、 机场飞行区按B747-400型飞机起降要求设计,航站区按二○○五年旅客吞吐量设计。总投资控制在十五亿元以内,资金由你省筹措解决,其中还款亦由你省负责。

四、 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和其他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五、 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本文有删改)

国务院

中央军委

1992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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