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2年06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59号
施行日期1992年06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新建福州长乐国际机场立项的报告》(闽政〔1992〕综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新建福州长乐国际机场。
二、 机场场址确定在福州市长乐县漳港乡和湖南乡交界处。
三、 机场飞行区按B747-400型飞机起降要求设计,航站区按二○○五年旅客吞吐量设计。总投资控制在十五亿元以内,资金由你省筹措解决,其中还款亦由你省负责。
四、 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和其他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五、 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本文有删改)
国务院
中央军委
1992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