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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国务院关于狠抓出口保证国家外汇收入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26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5年04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5〕47号

施行日期1985年04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去年对外贸易形势很好,进出口总额大幅度增加,亏损补贴减少,占用流动资金下降,经济效益显著提高。但是,从去年第四季度以来,在外贸进出口和外汇收支上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特别是去年十二月和今年头两个月,出口增长缓慢,进口增长过快,国家外汇库存急剧下降,出口成本上升。这种情况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变,继续发展下去,国家生产建设和市场供应急需进口的重要物资和技术设备的用汇将没有保证,势必影响生产和建设的发展,影响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各地人民政府、各部委要从全局出发,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有利因素,狠抓出口工作,坚决完成今年出口商品收汇二百七十亿美元的计划,并且力争超过。同时,要适当调整某些进口商品,节省外汇支出。现通知如下:

一、 坚持外贸体制改革的方向

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国发〔1984〕122号文件)所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是正确的,必须贯彻执行。但由于外贸工作涉及到国内外各个方面,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外贸体制改革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必须“慎重初战,务求必胜”。

经贸部和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外贸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当前特别要加强督促检查,正确运用行政管理和经济调节手段,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二、 坚决完成今年的出口计划

根据全国计划会议的安排,今年的出口计划已经下达,各地经贸厅(委、局)和各类外贸专业总公司要按照计划的安排,积极承担并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本地区、本公司系统的出口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列入出口计划的商品,要积极督促有关企业抓紧落实货源,保证按计划供货;对计划上未列名的国外适销的出口商品,在不低于一九八四年出口水平的基础上努力增加出口。当前特别要处理好某些商品的内外销矛盾,保证优先出口。对生产出口商品所需的原材料、辅料、燃料动力,要按照原来的供应渠道优先供应,其中属于国家计划分配和安排的,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供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已经放开的出口商品,凡是出口适销、国内又紧俏的,为保证出口货源需要,各类外贸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可采用以进养出、进出结合、预购、换购、同生产企业合作、联营、引进先进技术或关键性设备扶持生产等办法,由企业之间签订经济合同,把经营搞活。

今年进口计划要作适当调整,具体项目或商品经国家计委确定后将由经贸部下达。

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挖掘铁路、公路、水运、空运、港口的运输和装卸的潜力,保证外贸运输计划的完成和超额完成。

三、 鼓励扩大出口、多创外汇

为了鼓励出口,适当解决一部分有亏损的商品出口,确定以今年经贸部下达的出口计划创汇总额为基数,对超计划出口的部分,由地方负责盈亏,外汇实行中央和地方倒“三七”分成(地方七成、中央三成)。超计划出口商品留成外汇,地方可在今年进口计划之外,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口一部分用于生产和市场所需的物资。

各经济特区和海南行政区的出口商品收汇,除本地生产的出口商品仍按现行规定超基数部分留成100%外,对在经济特区和海南行政区以外收购原料、成品出口或接受内地委托代理出口的商品,外汇留成分别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留成办法计算,留给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或有关委托出口的地区。

四、 进口和出口实行分别核算

进口商品除国家确定给予价差补贴者外,其余商品均由订货部门负责盈亏。出口商品的财务核算,继续实行分级管理、核定成本、独立核算、减亏分成。

全国出口商品成本,已由经贸部、财政部核定,各地区、各公司要认真贯彻执行。鉴于国内外情况发生了变化,为了不影响各外贸公司对外成交和出口业务的正常进行,对某些核定的成本与实际成本差距较大的商品,由经贸部做必要的调整。各类外贸企业要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积极组织对外成交和交货。

对出口商品征收利润调节税和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问题,按照国发〔1985〕40号、4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 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规划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发〔1984〕122号文件规定由外贸专业总公司统一经营的十六种出口商品、七种进口商品及主要成套项目,仍由指定的外贸专业总公司经营和组织成交,其余商品由经批准有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或企业联合体在批准的范围内经营,并承担经贸部下达的出口商品收汇计划任务。要坚持统一对外、联合对外的原则。对各地和各类外贸企业交叉经营的进出口商品,或在国际市场上竞争激烈以及国外对我有限制的商品,为了防止进口抬价争购、出口削价竞销,由各外贸专业总公司负责进行业务协调,必要时制订出口最低限价和进口最高限价。

对政府间的协定贸易,由有关外贸专业总公司按照协定,组织签订合同和履约交货。

对实行进出口商品代理制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开,做到责权利一致。暂时不具备实行代理制条件的,可仍按一九八四年外贸收购办法执行,但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代理制。

港澳市场是我国出口商品现汇收入的主要来源。目前由于多头对外,造成价格下跌,不仅影响国家外汇收入,而且对港澳经济的稳定繁荣十分不利。为了改变这一状况,两纱两布(棉纱、棉坯布、棉涤纶纱、棉涤纶坯布)的经营和管理,要按照国发〔1985〕10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供应港澳的鲜活商品、冷冻商品,原则上仍按经贸部现行的配额管理办法执行,必要时实行许可证制度,其中广东省供港澳的塘鱼、蔬菜、岭南水果,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管理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六、 对进出口商品推行许可证制度

为了适应开放、搞活和改革的新形势,便于银行监督、海关监管和经贸部门搞好协调管理,对进出口商品要有步骤地推行许可证制度,并实行分级审批发证。绝大多数进出口商品可实行自动生效许可证制;少数关系重大的大宗商品由经贸部或经贸部特派员办事处发放许可证;其他商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发放许可证。发放许可证要经过试验,逐步推开,成熟一个搞一个,做到有条不紊,并要考虑到广东、福建省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经营出口的特殊情况,由经贸部拟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七、 加强对经营进出口贸易公司的管理

目前,各地区、各部门成立的各类经营进出口贸易的公司已有上千家,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新成立的公司,不仅没有承担国家出口计划任务,而且在经营上又对内争货源,对外争客户,在外贸经营上出现了一定的混乱。因此,对已经批准成立的公司要进行整顿,并加强行政管理,对今后审批新成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要严加控制。所有经营出口业务的企业,都要有明确的经营范围,有必要的资金,同时要承担相应的出口收汇任务。对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分级审批办法,由经贸部制定。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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