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 1957.07.06
【实施日期】 1957.07.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议案的审查报告
(1957年7月6日)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听了国务院副总理兼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乌兰夫向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所作的关于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报告以后,于7月6日召开了扩大会议,对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两个议案进行了审查。一致认为,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的,是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利益和要求的。
民族委员会建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两个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