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2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1年09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1〕50号

施行日期2001年09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函〔2001〕50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恳请批准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藏政发〔2001〕7号)及有关补充材料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拉萨市堆龙德庆县东嘎镇,东至西干渠尾水、拉萨河、堆龙河,西至德吉村,南至岗沙库,北至拉萨市金珠西路,规划范围总用地5.46平方公里。

三、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拉萨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区自筹解决。

四、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 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十九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