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1年09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1〕50号
施行日期2001年09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函〔2001〕50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恳请批准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藏政发〔2001〕7号)及有关补充材料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拉萨市堆龙德庆县东嘎镇,东至西干渠尾水、拉萨河、堆龙河,西至德吉村,南至岗沙库,北至拉萨市金珠西路,规划范围总用地5.46平方公里。
三、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拉萨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区自筹解决。
四、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 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