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12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202号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辟佳木斯航空口岸和佳木斯至俄罗斯比罗比詹空中国际航线的请示》(黑政发〔1992〕77号)和《关于请求批准将原报佳木斯至俄罗斯比罗比詹空中国际航线改至哈巴罗夫斯克的请示》(黑政发〔1992〕1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开放佳木斯航空口岸。有关飞行航线问题,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另行报批。
二、 检查检验等机构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三、 佳木斯航空口岸对外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