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3年04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3〕46号
施行日期2003年04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3]4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定西地区设立地级定西市的请示》(甘政发[2003]10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定西地区和定西县,设立地级定西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安定区中华路。
二、 定西市设立安定区。以原定西县的行政区域为安定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公园路。
三、 定西市辖原定西地区的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和新设立的安定区。
定西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