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7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92号
施行日期1992年07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扩大我省粮食指导价格浮动幅度权的请示》(琼府〔1992〕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你省粮食价格仍继续实行购销同价政策,待条件成熟后,在适当时机放开粮食价格,实行议购议销。
二、 你省粮食购销国家指导价格的浮动幅度权,可由目前的上下浮动5%扩大到上下浮动10%。
三、 你省应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国营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同时,省里要建立必要的粮食储备,掌握粮食的批发权,建立健全粮食市场,搞活粮食流通,做好粮食市场的供应工作。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