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9年04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9〕34号
施行日期1999年04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 《关于报请审批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10年)的请示》(皖政秘 〔1997〕173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 现通知如下:
一、 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 淮南市是华东地区以煤炭、电力为主的能源生产基地。淮南市的规划、建设和发展,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依托能源优势,优化产业结构,完善城市功能,把淮南市建设成为社会文明、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 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853.7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要进一步优化城市布局,严格控制主城区的建筑密度。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污染的治理,合理调整现有工业用地,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要充分发挥各级城镇的职能,逐步形成层次分明、规模适度、功能合理的市域城镇体系。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协调持续发展。
四、 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108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80.6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118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02平方公里以内。要严格保护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乡镇企业要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相对集中发展。
五、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按规划要求建设对外交通设施。重视城市道路和交通设施的建设,积极发展公共交通,强化交通管理,建立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的综合交通体系。认真落实城市防洪规划,建立以城市防洪为重点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 加强城市环境的综合整治,切实保护生态环境。要坚决制止破坏山林、侵占绿地的行为。要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特别是淮河淮南段和瓦埠湖水源的保护。在水源的上游、城市主导风向影响范围内,不得安排有污染的项目。要尽快治理现有污染源,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主城内现有的污染、扰民企业要限期治理,逐步搬迁。要深化煤矿开采区开采面规划和塌陷区综合治理规划,因地制宜地对煤矿塌陷区进行综合治理,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
七、 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淮南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详细规划并深化有关的专业规划,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及独立矿区(含煤矿塌陷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驻淮南市的所有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淮南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淮南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淮南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