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9年02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9年02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89年2月21日)
近来,一些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活动中预收、预付货款,造成物资和资金流动关系的脱节和混乱,加剧了资金紧张状况,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和金融秩序。为此,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 所有企事业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预收、预付货款的规定,除国务院批准的和原有协议的以外,不得以任保何理由违反规定,擅自预收、预付货款。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凡实行预收货款的试点,都应立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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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所有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银行,做好结算制度改革的准备工作。在物资购销中,应主要采用商业汇票和委托收款的结算办法。
三、 今后,企业如有特殊原因确属预收、预付货款的,必须由主管部门提出,经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