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8年11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8〕77号
施行日期1988年11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88年11月30日)
国务院1982年决定整顿计划外烟厂以来,多数地方认真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关停了近三百家计划外烟厂,基本控制了烟草工业盲目发展的混乱局面。但是,有的地区为了局部利益,拒不关停计划外烟厂,并借各种名义继续生产;有的地方擅自恢复计划外烟厂;还有的地方自行决定新建或准备新建计划外烟厂。这些做法,严重违反了国务院的决定,干扰了国家 《烟草专卖条例》的实施。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清理整顿,坚决关停计划外烟厂。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国家计划外办的烟厂(包括未经国家批准的种种形式的分厂、车间和新建烟厂)进行清理。对在国家计划外办的烟厂,不准再安排生产任务;银行要坚决停止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已发放的贷款要清理收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商标。所有计划外烟厂在1989年1月底前要一律关停。
二、 烟草专卖、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督和管理,不准计划外烟厂的产品进入市场,一经发现,要坚决按 《烟草专卖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 要组织有关部门要做好计划外烟厂关停后的善后工作。要妥善安排计划外烟厂的人员;原辅材料、设备要按质论价,统一调剂给计划内烟厂;对应该淘汰或无使用价值的设备,要监督销毁。在适宜种植烟叶的贫困地区,由烟草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帮助建立烟叶生产基地,促进当地经济和烟叶生产的发展。
四、 要组织计划外烟厂所在地人民政府及计委、烟草专卖部门对关停计划外烟厂工作加强检查监督,必须做到令行禁止。对逾期仍不关停和继续建设的计划外烟厂,要强行查封,责令关停,其税利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同时,要追究当地主要领导人的责任,直至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为严格制止计划外烟厂的盲目发展,严禁以任何借口重新恢复计划外烟厂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批条子同意恢复、新建各种形式的计划外烟厂。
五、 各地关停计划外烟厂的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1989年2月底以前报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