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95]司狱字第111号
【发布日期】 1995.06.26
【实施日期】 1995.06.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办理罪犯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间的法律手续问题的批复
(【95】司狱字第111号 1995年6月26日)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你局“关于办理罪犯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法律手续的请示”(皖监狱狱字【1995】22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现批复如下:
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司发【1990】247号)的规定,罪犯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原关押监狱发现罪犯骗取保外就医的情况后,应立即将罪犯收监,并提出该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间的意见,报请省监狱管理局作出决定后,在执行通知书和释放证明书上注明扣除时间和新的刑期截止时间,并将省监狱管理局的决定通报原判人民法院和驻监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