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年04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5〕24号
施行日期1995年04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的请示》(〔1994〕国土〔办〕字第42号)收悉。为加强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系统、高法院机关、高检院机关等,下同)使用土地的管理,现批复如下:
一、 对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的范围包括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机关事务分别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行政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等部门)管理的各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调查工作要按照地籍调查的统一要求,由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等部门分别会同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调查汇总工作于1995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 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的土地使用权,在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指导下,分别由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等部门实行归口管理。在调查的基础上,抓紧进行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并建立审查、备案制度。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要根据地籍调查结果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分别经其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北京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地籍管理的统一要求,审核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土地登记卡、《国有土地使用证》影印件分别送其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也要对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加强管理,在其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归口管理下,切实解决好机关建设用地。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原则上不得改变其用途。如确需改变,必须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报经其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北京市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凭审查、批准文件方可到北京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同时报送其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等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研究制定。
三、 组织编制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建设用地规划,统筹解决好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建设用地,以适应工作需要,体现北京作为首都的城市性质。规划的编制应依据《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1993〕144号)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年至2010年),本着尊重历史和现状、布局相对集中、交通比较方便的原则,结合机构改革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行政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部、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于1995年内完成。规划报经国务院审查批准后,由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等部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四、 北京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城市建设确需动迁属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所有的房产时,要事先商得其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同意,按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建设用地规划重新划拨相应用地,并依法给予动迁补偿。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以及机关事务分别属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等部门管理的各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未经批准,禁止以任何形式与其以外的其他单位合作使用。
五、 加强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的土地使用权管理,搞好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是保证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工作正常运行,适应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全国工作,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开展国际交往需要,维护国家形象,体现北京作为政治中心地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要继续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共同把这项工作搞好。
国 务 院
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