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7年07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97〕25号
施行日期1997年07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发[1997]25号 1997年7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卫生部《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九五”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防治血吸虫病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全国总体规划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把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切实保证规划目标、任务的如期实现。
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九五”计划
(国家计委 卫生部 一九九七年五月)
党和政府一贯重视血吸虫病防治工作,1991年国务院下发了《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八五”规划》。经过5年的努力,全国慢性血吸虫病人数下降了43.2%,晚期血吸虫病人数下降了20.9%,病牛数下降了46.4%,急性血吸虫病年均发病人数比“七五”期间下降了66.7%;在391个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中,已有222个县(市、区)达到消灭血吸虫病标准,56个县(市、区)达到基本消灭血吸虫病标准。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八五”规划的目标基本实现。
截止“八五”期末,全国仍有113个县(市、区)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尚有钉螺面积约34亿平方米,血吸虫病人约100万人,晚期血吸虫病人约3.6万人。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地区大都是防治难度很大的湖区和大山区,同时,由于钉螺面积分布广泛,长江水位难以控制,流行因素复杂,疫情回升的潜在危险依然存在,防治任务仍很艰巨。
为巩固“八五”期间所取得的血防成果,全面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1990]18号),实现控制和最终消灭血吸虫病的目标,制定本计划。
一、 指导思想 防治血吸虫病是一项艰巨、长期的任务,不能把“八五”期间疫情的缓解视为“九五”期间防治任务的减轻,“九五”期间还要坚持不懈、积极主动地开展防治工作。
开展防治工作,要坚持“综合治理、科学防治”的方针,针对不同疫区类型,采取不同防治策略。重点抓湖区5省(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省)和大山区(四川、云南省)的治理工作,以推动其他疫区的治理工作。力求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防治效果。
在工作中,既要强调宏观调控,也要强调分级管理,力争把计划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要注重防治质量和防治效果,在保证防治质量的前提下,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 目标 总体目标是:到2000年,在血吸虫病疫情较大幅度下降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本控制血吸虫病。
具体要求是:
(一)缩小流行范围。在391年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中,要有299个达到消灭或基本消灭血吸虫病标准;已达到消灭血吸虫病标准的222个县(市》、区),要进一步巩固血防成果;已达到基本消灭血吸虫病标准的56个县(市、区)中,要有17个达到消灭血吸虫病标准;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113个县(市、区)中,要21个达到基本消灭血吸虫病标准。
(二)降低发病率及病人(牛)数。居民感染率和耕牛感染率分别在“八五”期末的基础上下降30%;急性血吸虫病平均发病人数控制在1000例以内,除湖区5省外,不发生或极少发生急性感染;慢性血吸虫病病人数较“八五”期末下降30%,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数下降30%,病牛数下降30%。
(三)消灭易感地带钉螺。在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县(市、区),应尽力压缩钉螺面积;在灭螺难度很大、暂不能压缩钉螺面积的江湖洲滩及大山区、要消灭易感地带钉螺,力求达到生产作业区和生活区无钉螺,使原有的大部分易感地带阳性钉螺密度下降50%。
三、 策略 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科学防治”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疫区,采取不同防治策略,以疫情严重的江湖洲滩地区及大山区为重点,紧密结合农业开发、农业结构调整和农田水利建设进行综合治理。
在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地区,原则上采用人畜同步化疗、易感地带灭螺、人畜粪便管理和健康教育为主的防治策略;在已达到基本消灭血吸虫病标准的地区,应加强螺、病情的监测,采取以环境改造为主的方法消灭残存钉螺并加紧治疗现症病人、病畜,以尽快达到消灭血吸虫病标准;在已达到消灭血吸虫病标准的地区,应按巩固监测方案进行螺情和病情监测,要特别注意对外来传染源和新感染的监测,同时对可疑的非疫区进行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及时扑灭,巩固防治成果。
四、 任务
(一)查治血吸虫病人(畜):人群查病3153万人次,检查家畜(以耕牛为重点)124万头次;共治疗慢性血吸虫病人和扩大化疗815万人次,治疗全部急性血吸虫病人,治疗晚期血吸虫病人5万人次;治疗病牛和扩大化疗90万头次。
(二)消灭易感地带钉螺:灭螺230736万平方米,其中环境改造灭螺86071万平方米,药物灭螺144665万平方米。
(三)改水改厕:重点加强疫区的人畜粪便管理工作。疫区各级爱卫会要努力完成我国政府承诺的“2000年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规定的有关指标。
(四)疫情监测:在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地区设立的监测点继续进行疾病监测;在已达到基本消灭血吸虫病标准的地区,要坚持每年一次的螺情、病情调查,建立系统、完整的螺情、病情图帐;在已达到消灭血吸虫病标准的地区,要按监测方案,做好螺情、病情监测和巩固工作,严防疫情回升。
(五)抓好试点工作:继续抓好国务院确定的3个大区血吸虫病综合防治试点(湖北省孝感市、湖南省常德市、江西省南昌市)工作,加快步伐,认真总结综合治理、科学防治的新经验,以点带面,进一步提高各疫区血防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 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和管理。卫生部门、农业部、水利部和林业部等部门要加强对全国血防工作的领导,通过每年一次的“春查秋会”对“九五”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疫区各级血吸虫病防治领导机构要统一部署,协调解决有关综合治理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有关血防政策。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一如既往地把血防工作作为关心人民疾苦,密切党群关系的一件大事,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明确有关部门责任,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把防治血吸虫病的工作落到实处。
(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承担各自的职责和任务,根据本计划精神,制定本部门计划并具体抓好计划任务的落实,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确保计划目标的实现。卫生部门要当好参谋协助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血防工作,抓好疫区居民的血吸虫病查治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农业部门要在抓好家畜(以耕牛为主)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同时,将灭螺工作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结合起来,同改造低产田、发展渔业和养殖业及农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同沼气建设与消灭传染源结合起来,以取得一举数得的效果。水利部门要与卫生部门配合,把流行区的水利工程与灭螺工作结合起来,并对有利于灭螺的工程予以优先安排和支持,以推动血防工作的深入发展。林业部门要与卫生部门配合,继续组织疫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泛开展“兴林抑螺”。全国爱卫会要制定“九五”期间疫区粪管、水管规划,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血防工作。
(三)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起来同血吸虫病作斗争。疫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倡导群众自愿为血防工作出资、出工,同时动员城乡各方面的力量,大力支援血防工作,做到群策群力,齐送瘟神。
(四)加强宣传教育。卫生部门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使血吸虫病流行区90%6岁以上的居民接受血吸虫病基本知识教育,做到血防知识在疫区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居民不断增强血防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五)加强专业培训。卫生、农业部门要分层次、多途径、多形式培训人畜血防专业人员,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上海医科大学等有关医学院校要继续开办血防大专班和进修班,为血防专业队伍培养、输送后备力量。疫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专业、管理人员的培训。疫区各地要紧密结合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各类人员的岗位培训。
要继续争取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的支持,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加强血防专业管理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
(六)加强科学研究。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及卫生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部要把重大血防科研项目列入国家“九五”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和本部门科研规划。积极组织多学科的科研人员协作攻关,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对策、血吸虫病免疫诊断、血吸虫病防治药物、杀螺药物、血吸虫疫苗、三峡工程与血吸虫病流行关系以及农业开发、畜禽结构调整与血吸虫病流行关系等课题研究。争取尽快推出一批重大科研成果,提高血防工作的科学水平。
(七)落实防治资金,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血防“九五”计划所需经费,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主要由地方负责,国家视血吸虫病疫情和财政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疫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血防经费给予保证,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把商品粮基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扶贫和老区建设等项目同血防工作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因地制宜地开展群众义务工和有偿服务等,动员社会力量支持血防事业。中央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并根据本计划的任务和经费指标,保证资金及时到位。世界银行血防贷款项目的节余资金主要用于“九五”计划所需治疗药物、设备的购置以及加强血防专业机构的基本建设、科研、环改工程等。
1.资金筹集。
“九五”计划血防共需经费90528.67万元,主要通过地方筹集和中央补助的方式解决。其中地方投入48798.67万元(地方劳务投入8561.67万元,地方政府筹集资金40237万元),占总经费的53.90%,中央补助16000万元,占总经费的17.67%,世行贷款25730万元,占总经费的28.42%。
2.资金用途。
主要用于以下各方面:
(1)查、治病人、病畜(以耕牛为主),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减轻病情;
(2)查、灭钉螺,控制中间宿主,消灭垸内钉螺,处理易感地带;
(3)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血防意识,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4)疫情动态监测,疾病监测,考核评估防治效果;
(5)血防管理和专业人员培训,血防专业机构必要的装备购置及基本建设;
(6)血防科研;
(7)实施本计划的管理活动。
(八)加强对计划实施和防治工作质量的管理。血吸虫病流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全国血防“九五”计划精神,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血(地)防领导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每年要组织有血防专业人员参加的检查组,对疫区各地(市)血防“九五”计划的实施情况和防治工作质量以及监测点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和综合评估,确保规划如期完成。受国务院委托,由卫生部门会同农业部、水利部、林业部等部门,于每年春季对各疫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血防“九五”计划实施情况和防治工作质量进行检查督导。
本计划实施范围是,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云南、浙江、广东、广西、上海、福建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