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7年11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明电〔1997〕40号
施行日期1997年11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发明电[199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全国工商税收完成情况较好,但国内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收入进度较慢。1至10月“两税”收入3174亿元,完成年计划的77.6%,与正常进度相比低5个多百分点。主要原因是企业欠缴“两税”非常严重,截至10月末,全国“两税”欠税余额已达346亿元。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关注,如不及时解决,将严重影响1997年中央财政预算的正常执行。为了切实抓好清理欠税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特通知如下:
一、 圆满完成1997年财政预算,为1998年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对贯彻十五大精神,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立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务必将企业欠缴的“两税”税款及时清缴入库;要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克服困难,自觉地、积极地做好清理“两税”工作。
二、 为了确保中央财政预算的完成,在清缴欠税工作中,一定要首先保证中央税收任务的完成,做到先中央,后地方。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违背这一缴款顺序,妨碍中央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三、 各级税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欠税一律加征滞纳金。对有特殊困难需要缓缴税款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审批,并在缓缴期满后即将税款补缴入库,绝不允许以困难为由长期拖欠国家税款。要将清理欠税与税收返还、出口退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执法,排除干扰,1997年新欠税款必须全部清回,陈欠税款也要有所压缩。
四、 各商业银行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款的扣缴工作,对企业回笼货款要严格执行“税、贷、货、利”的还款顺序;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对屡催不缴的欠税户,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行强行扣款。要进一步严肃结算纪律,切实解决企业多头开户问题,防止企业借此逃避纳税义务。
五、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征税,依法清欠,对各地国家税务局、海关在清理“两税”欠税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帮助解决。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也要进一步支持税务部门做好清理欠税工作。欠缴“两税”较多的地区,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牵头,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门机构,及时协调、解决清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清理欠税工作落到实处。
国务院办公厅
199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