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0年02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0〕第21号
施行日期2000年02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列为国家级开发区的请示》(湘政[1999]3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长沙市东郊,南起漓江路,北至松雅河,东至沙星大道、东环线、东四线,西至107国道、319国道、开福区界,规划范围总用地12平方公里。
三、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长沙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 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