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5年07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5〕102号
施行日期1985年07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
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5〕38号、55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新建桃仙民用机场。
二、 新建机场按一级机场标准进行总体规划设计,分期建设。第一期工程以确保安全起降通航为准,标准不宜过高,投资额在审批设计任务书时核定。以后的工程视发展需要再行续建。
三、 工程总投资,由国家和辽宁省各负担一半。第一期工程以辽宁省投资为主进行建设,续建工程以国家为主投资。
四、 为保证飞行安全,桃仙机场主要在跑道东南侧建立起落航线,并由辽宁省负责架设该机场至东塔机场通信线路。
五、 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