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发文日期2012年05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中汇交公告〔2012〕38号
施行日期2012年05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汇交公告〔2012〕38号)
为保障利率互换交易确认及冲销业务的规范、平稳运行,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同意,现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交易确认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冲销规则》。
附件: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交易确认规则(略)
2、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冲销规则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2:
第一章 总则
1.1 本规则旨在规范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参与机构参加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利率互换合约冲销服务的行为。
1.2 参与机构应根据交易中心要求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接受该等法律文件、本规则及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业务细则的约束。
第二章 定义
2.1 参与机构:按照本规则完整、有效签署交易中心的法律文件并依交易中心通知,提交利率互换交易合约的人民币利率互换市场成员。
2.2 冲销:参与机构以收付相应款项为代价,多边或双边提前终止在冲销结果确认文件或提前终止确认函中列明的利率互换交易合约的行为。冲销行为包括提交利率互换交易合约、提交约束条件、确认冲销结果、达成提前终止确认书等对参与机构产生约束力的行为。
2.3 冲销日:或称提前终止日,是指一轮冲销中利率互换交易合约提前终止的日期。
2.4 基准日:或称估值日,是指获得用以计算提前终止支付额的市场报价或第三方相关数据的日期。第三方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中心发布的利率互换定盘曲线、利率互换收盘曲线。
2.5 约束条件:参与机构愿意接受本次冲销结果的条件范围,约束条件类型由交易中心确定,参与机构根据约束条件的类型向交易中心提条件值。约束条件可包括但不限于总现金流约束、两两现金流约束、市场风险敞口约束。
2.6 全部冲销:对于交易双方之间达成的一笔交易,在交易到期日前就全部名义本金额终止履行该笔交易。
2.7 部分冲销:对于交易双方之间达成的一笔交易,在交易到期日前就部分名义本金额终止履行部分交易。
第三章 冲销行为及其效力
3.1 多边冲销。多边冲销是指各参与机构根据交易中心计算结果,以收付相应终止支付额为代价,多边提前终止在冲销结果确认文件中列明的利率互换交易合约的行为。交易双方可通过交易中心系统提交交易以及确认冲销结果。
3.1.1 交易中心根据参与机构与对手方合意提交的利率互换交易明细、估值和约束条件计算冲销结果。
3.1.2 冲销结果确认文件经参与机构确认或签署后,对该机构具有法律约束力。
3.1.3 交易中心在冲销日向参与机构发送与本方有关的计算结果,各参与机构核对无异议的,参与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交易中心指定的方式提交冲销结果确认文件。所有匹配结果和计算结果均以交易中心冲销业务数据库记录为准。
3.2 双边冲销。双边冲销是指交易双方以收付自行约定或委托交易中心计算的终止支付额为代价,双边提前终止一笔或多笔利率互换交易合约的行为。交易双方可通过交易中心系统提交双边冲销请求,交易中心系统将根据双方达成一致的内容出具冲销确认文件。
3.3 交易双方应按照冲销结果确认文所载的支付日完成终止支付额的支付。被冲销的利率互换交易已经被上海清算所承接的,原交易双方应该按照上海清算所相关规则完成终止支付额的净额支付。
3.4 任何通过系统用户在交易中心系统中进行的冲销行为,均视为已经获得该系统用户所属交易成员的充分和完整授权,由该交易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 5 交易中心将尽力为交易双方提供及时、准确的计算结果,但并不对此作出保证。交易中心对信赖交易中心就每轮冲销提供的计算结果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特定的、直接的、间接的、意外的、可意识到的各种收入或盈利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多边冲销结果及履行
4.1交易中心在冲销日收到所有参与机构提交的确认冲销结果的文件,自冲销日起冲销行为对各参与机构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对于全部冲销而言,参与机构与每一对手方机构之间的交易终止,在本确认文件列明的交易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及责任相互终止并解除;就部分冲销而言,参与机构与每一对手方机构之间的交易就终止名义本金金额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及责任相互终止并解除。
(2)参与机构就冲销结果确认文件下列明的终止条款及支付款项,在参与机构与每一对手方之间达成一个或多个协议。该等协议构成《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以下简称“主协议”)所称的交易确认书,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交易中心将向各参与机构发送冲销生效通知,参与机构应在冲销结果确认文件载明的期限内向对手方履行支付义务。
4.2 因内部流程、系统故障等难以克服的困难致使无法按时提交冲销结果确认文件的,参与机构应向交易中心提交经有权签字人签字确认的说明函,交易中心向其他参与机构披露该说明函并通知本轮冲销结束,本次冲销不对任何参与机构发生效力。参与机构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中心提交冲销结果确认文件的,交易中心将因该机构原因造成冲销失败的情况通知各参与机构,本轮冲销结束,不对任何参与机构发生效力。
第五章 参与机构责任及违约处理
5.1 参与机构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中心提交冲销结果确认文件的、未按照本规则及冲销确认函的约定完成款项收付或有其他违规违约行为的,交易中心视情节采取以下处理措施并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1)向该机构出具警示函;
(2)暂停向该机构提供利率互换冲销服务;
(3)停止向该机构提供利率互换冲销服务。
5.2 若参与机构未按照冲销结果确认文件载明的金额、日期收付款项的,对手方机构可根据双方签署的主协议和《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补充协议》要求该参与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6.1 冲销服务的收费标准、收费办法按照交易中心颁布的相关文件和与交易成员签署的相关协议执行。
6.2 如遇市场剧烈波动、货币政策调整等突发情况,交易中心可自行宣布暂停或取消本轮冲销服务。上述因素消除后,依交易中心通知恢复冲销。
6.3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