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5年03月06日
时效性失效
发文字号法复〔1995〕2号
施行日期1995年03月06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失效依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4]3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