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日期2018年02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核安发〔2018〕52号
施行日期2018年02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核安发[2018]52号)
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国家核电技术公司,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深圳大学: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提高我国核安全监管水平,我局组织修定了核安全导则《核设施实物保护》(HAD 501/02-2018),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核设施实物保护(试行)》(HAD501/02-1998)自新导则发布之日起停止适用。
附件: 核设施实物保护.pdf
国家核安全局
201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