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卫生部
发文日期1991年07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卫药政发[91]第193号
施行日期1991年07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卫生局:
你局津卫药字[1990]第675号、津卫药[1991]第160号和津卫药字[1991]第401号函均悉。根据专家论证结果现答复如下:
1. 同意天津地区中成药生产中暂用全羚羊角入药,不去骨塞。但仅限于在天津地区销售使用。
2. 请你局指定有条件的医院对牛黄降压丸、牛黄清心丸、天津感冒片、羚羊感冒片、紫血散等五个品种进行临床试验300例(另设对照组)。并将试验结果报我局。
3. 继续完善药理及质量标准,与临床总结一并报我局。
此复。
卫生部药政局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