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卫生部
发文日期1987年06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7]卫药字第33号
施行日期1987年06月0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药材公司(医药公司)、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药典会、新药审评办公室:
羚羊角为中医常用的贵重药材,一直依靠进口,价格昂贵,而且还远远不能满足临床需要。1977年,卫生部、商业部曾以(7)卫药字第58号、(77)商药联字第4号文组织内蒙、北京、江苏、上海、天津、广东等地区的有关单位制定了鹅喉羚羊角、黄羊角、山羊角的机研计划,以寻找与羚羊角相同疗效的药物,开发新的药物资源。1978年9月又召集上述地区的有关单位对各种羊角化学、药理、临床研究计划作了进一步的充实、修改,并以(78)卫药字第1716号、(78)商药联字第78号下发。
近年来,内蒙、北京、江苏、上海、天津、广东在原来研究的基础上,对各种羊角继续进行药理、药化和临床观察、取得了进一步的科研数据。今年5月卫生部药政局和中国药材公司在呼和浩特召开了六省市区羊角类科研协作工作总结会。会议认为:鹅喉羚羊角、黄羊角、山羊角同羚羊角具有相似功效,可以作为药材供药用。
根据这次会议总结的情况,现作如下通知:
1. 鹅喉羚羊角、黄羊角、山羊角正式作为药材生产、供应,并在全国推广使用。这三种羊角可作饮片配方和配制中成药、亦可用于单方。
2. 各级医药生产、供应部门应根据医疗需要,积极组织货源,做好这三种羊角的收购、加工和供应工作。
3. 三种羊角的暂行部颁标准由卫生部药典会复核后下发。
卫生部
一九八七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