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年01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5年01月1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生委《中国计划生育工作纲要(1995-2000年)》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战略任务。90年代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能否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观念,从实际出发,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扎扎实实地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努力实现《中国计划生育工作纲要(1995-2000年)》提出的各项要求。
附:中国计划生育工作纲要
(1995-2000年)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为了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纲要。
一、面临的形势
(一) 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2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人民群众的婚育观念向晚婚晚育和少生优生转变,妇女生育水平大幅度下降,人口过快增长的执着基本得到控制,人口素质逐步提高。
--由于实行计划生育,节省了大量的资源和资金,开始缓解因人口增长过快给人们的衣、食、住、行和教育、医疗、就业、资源、环境等方面带来的压力,对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广大妇女摆脱了频繁生育和繁重家务的负担,有更多的机会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参与经济、政策、社会活动,从而提高了妇女的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广大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共同努力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结果。
(二) 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面临的人口形势仍然不容乐观,计划生育工作的任务还很艰巨。当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现状是:(1)人口基数大。尽管生育率已降到较低的水平,但每年出生人口的绝对数字仍然很大,全国人口总规模还在继续增长。(2)生育水平还不稳定。部分群众的生育观念还没有完全转变,一些实际困难还没有很好解决,如果工作做得不好,生育水平就有可能回升。(3)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地区的生育水平仍然偏高。大多数农村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还不高,特别是一些边远、贫困地区计划生育的服务还跟不上。(4)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难度还很大,在人口素质、人口结构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仍然是一项艰巨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二、基本任务、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三) 根据党和国家确定的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部署,1995-2000年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中发[1991]9号),坚持既要抓紧又要抓好的方针,把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确保实现1995-2000年的人口控制目标,同时努力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相协调,以保证经济的持续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人口环境。
(四) 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到2000年,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10‰以下;到1995年末,全国总人口(不包括台湾)控制在12.3亿以内,到2000年,控制在13亿以内。在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把人口规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同时,人口素质有比较明显的提高。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五) 为了实现上述基本任务和主要目标,要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已有的成功经验,不断改进计划生育工作。在工作中要切实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政府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由各级政府承担完成本地区人口计划的责任,协调各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齐抓共管,对人口问题实行综合治理,形成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良好社会环境。
--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使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人口计划既要从严控制,又要切实可行。
--全面贯彻执行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把计划生育纳入法制的轨道。在继续完善社会制约机制的同时,积极运用经济手续,加强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少生、快富、奔小康。
--计划生育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计划生育工作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文明幸福的家庭结合起来。
--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贯彻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以下简称“三为主”)的计划生育工作方针,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拓宽服务领域,做到既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又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干群关系,维护安定团结。
--计划生育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努力提高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水平,切实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服务。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的工作方法。重点抓好农村,尤其是人口大省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继续做好城市计划生育工作。
三、稳定现行政策,加强法制建设
(六) 继续全面贯彻执行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制止早婚早育和违反政策的生育,努力减少意外妊娠和计划外生育。
为了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民族素质,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七) 进一步完善地方计划生育条例,制定配套的法规和规章。认真做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的前期准备工作,就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立法提出建议,为推行计划生育提供法律保障。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履行 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各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做到依法行政,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严厉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犯罪活动。
(八) 加强人口科学研究。通过人口学会团结广大人口科学工作者,深入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解决我国人口问题献计献策。
四、把宣传教育放在首位,促进群众生育观的转变
(九) 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九年制义务教育法》、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提高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特别要注意提高妇女的文化水平,以利于婚育观念的转变。
(十) 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树立人口意识和文明、进步、科学的婚育观念。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文艺等手段,宣传我国的人口国情和基本国策,宣传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必须协调发展;向广大育龄人群普及有关生殖健康、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妇幼保健的科学知识;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提倡敬老爱幼,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表彰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典型,引导广大群众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国家利益与家庭利益的关系。
积极繁荣人口文化。动员文艺界创作更多更好的反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作品,改进对有关的文艺创作和图书、音像制品出版的管理。
(十一) 宣传教育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努力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组织妇女参加“双学双比”(学文化、学技术、比成绩、比贡献)等群众活动,逐步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区环境。深入家庭,开展面对面的交流与咨询,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宣传工作。针对群众求知、求富的需求,把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与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播致富信息,搞好卫生保健,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发展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事业结合在一起,寓宣传教育于服务之中。
各级党校、干校、团校与农村成人学校以及各类高、中等学校都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知识作为一项教学内容。在中学(农村在小学高年级)的有关课程中,要进行人口国情与青春期的教育。
(十二) 加强计划生育宣传网络的建设。充分发挥各级计划生育宣传中心的作用,努力制作适应基层需要的各种文、图、声、像宣传品,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品的进村入户工作。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或宣传站要有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宣传设备器材,有计划地开展宣传、培训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采取多种形式建立乡镇人口学校和村宣传室,对广大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育龄夫妇进行宣传和培训。
到2000年,实现全国省级电台、电视台,85%的地、县级电台,70%的地(市)级电视台开设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节目。
五、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基层工作
(十三) 加强基层工作是计划生育政策落到实处的根本保证,也是贯彻计划生育工作“三为主”方针的主要措施。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扎扎实实地抓好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并且把计划生育工作同社区两个文明建设结合起来。
(十四) 做好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关键是加强乡(镇)村两级,重点是村一级的基层组织建设,使他们对计划生育工作真正负起责任,发挥作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革命军人、国家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规,做好子女及亲属的工作,并且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纪检部门和政策监察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的干部要严肃处理。
(十五) 在基层要建设一支数量上和质量上能够适应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两级要配备必要的兼职计划生育人员,并且做到任务落实,报酬落实。要重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依靠他们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更加广泛地吸引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十六) 各地要制定计划,切实帮助基层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三为主”方针,大力加强各项基础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在农村,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认真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的活动,把这一活动与建设“小康村”、“文明村”的活动结合起来。在城市,要研究与解决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十七) 认真贯彻执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流动人口的流入地和户籍所在地要互相配合,计划生育、户籍管理、劳动就业、工商管理、城市建设、社会治安、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门和团体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六、发展计划生育科技事业,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生殖健康水平
(十八) 继续完善现有计划生育科研布局。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部委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使之逐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发挥各地区、各部门计划生育科研单位的特长,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计划生育科研网络。
(十九) 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大力开展避孕节育应用科学研究,同时重视基础科学及优生科学研究,改进现有的避孕节育技术,研究与开发新的生育调节途径和方法。重视中药避孕的研究与开发。加强生殖理论基础研究,开展生殖健康的流行病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开展减少出生缺陷、预防遗传性疾病的优生科学研究。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做好国外先进科研成果和新技术的引进与应用。
(二十) 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新技术推广和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与传播,加强和改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努力使每一个需要避孕的人都能掌握一种安全、有效的避孕方法。
(二十一) 切实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县、乡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要有合乎标准的装备、人才结构和规范化的管理程序。积极推行孕前服务,对育龄人群实行分类指导,把避孕节育技术措施落实在妇女怀孕之前,努力减少意外妊娠。为群众提供优生优育的技术咨询和服务。
(二十二) 加强对计划生育科技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计生委都要配备有科技知识的领导和管理人员。
(二十三) 根据发展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逐步增加对计划生育科学技术工作的资金投入,同时要开辟多种筹资渠道,促进计划生育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七、加强和改进人口计划管理与人口统计工作
(二十四) 认真贯彻执行《人口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基层人口计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各地要按国家下达的人口计划与本地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地区人口计划。基层的人口出生计划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十五) 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施办法》。加强各级统计队伍的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质量,严禁瞒报和虚报,防止漏报。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搞好统计数据及有关信息的综合分析,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
(二十六) 逐步建立全国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计划生育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到2000年,全国县以上各级主管部门(个别地区除外)建成计划生育信息传输网络。多数县实现育龄妇女和计划生育工作信息的微机管理。
八、努力增加投入,提供物质保障
(二十七) 各级财政要保证计划生育事业必需的经费,“八五”期末,各级财政对计划生育的投入达到年人均二元。“九五”期间各级财政在原有基础上要继续增加对计划生育的投入。乡镇统筹费中应有一定比例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争取联合国及其他国际机构的资助。
(二十八) 管好用好计划生育经费。对老、少、边、穷地区要给予更多的帮助。认真贯彻执行 《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做到收得合理,管理好,使用得当,保证计划外生育费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二十九) 加快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建设。各级计划部门要把计划生育基本建设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八五”期末全国绝大多数县和城市郊区建成计划生育服务站,“九五”期间进一步巩固、完善、提高。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好乡、村的计划生育服务所、室。已经建成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提高人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制度建设,发挥综合服务功能。
(三十) 健全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网络,保证供应。要组织好避孕药具的生产。积极推进药具管理改革,在重点加强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药具供应网络建设,保证避孕药具免费供应的同时,在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逐步扩大药具零售,满足育龄人群对避孕药具的需求。
九、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
(三十一) 认真搞好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的组织建设,选派得力干部充实到计划生育部门,努力建设一支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合理,有敬业精神,懂政策,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队伍。各级政府要关心和爱护计划生育干部与工作人员,表彰成绩优异的先进单位和模范人物,切实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困难。
(三十二) 乡镇、街道、厂矿、企事业单位都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干部或兼职干部,要妥善解决他们的报酬和待遇。
(三十三) 加强对各级计划生育干部的培训。除进行有针对性的短期培训、重视继续教育以外,“九五”期间要使计划生育系统所有的专职工作人员都受到一次系统的岗位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素质。
(三十四) 积极发展人口与计划生育专业教育,将其列入国家和地方教育计划。努力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结构与布局合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专业教育体系,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培养一支经过专门训练,能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队伍。
十、加强领导,实行综合治理
(三十五) 认真实行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党政一把手对计划生育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协调各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建立科学的责任目标体系及评估、考核方法,引导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企业要实行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的计划生育责任制。
(三十六) 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县以上领导干部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引导他们牢固地树立人口意识、人均意识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观念。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对计划生育工作做得好的,给予奖励;对严重失职的,给予处罚。
(三十七) 全社会都要重视和支持计划生育,把贯彻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作为自己责无旁贷的任务。各部门制定有关社会福利、劳动就业及其他方面的政策和法规都要有利于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各地、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下,认真履行自己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发挥各自的优势,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三十八) 要广泛深入地开展 《婚姻法》的宣传,普及婚前教育,按照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防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要大力宣传 《妇女权益保障法》,维护妇女在文化教育、劳动就业、参与社会活动和婚姻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妇女地位,鼓励广大妇女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积极做好妇幼保健和优生、优育、优教工作,不断提高妇女和婴幼儿健康水平,杜绝溺弃女婴的现象。要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进计划生育系列保险与养老保险事业。在城市中,还可尝试推行妇女生育基金社会统筹。扶贫开发要与计划生育结合起来,在扶助贫困地区发展经济的同时,帮助他们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三十九) 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努力使计划生育工作同发展经济相结合;同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同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不断深化计划生育工作的改革,促使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四十) 加强与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的友好合作,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提高我国计划生育工作水平。进一步做好对外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媒介,积极主动地向国际社会介绍中国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成就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