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03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29号
施行日期1993年03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民航成都双流机场为国际开放机场的请示》(川府发〔1992〕62号)、《关于请求批准成都空运口岸各检查、查验单位增加机构编制的请示》(川府发〔1992〕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成都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有关飞行航线的具体事宜,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按有关规定报批。
二、 检查检验单位增加人员编制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
三、 成都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