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0年06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0〕85号
施行日期2000年06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0]85号 2000年6月25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池州地区和县级贵池市设立地级池州市的请示》(皖政秘[1999]1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池州地区和县级贵池市,设立地级地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贵池区。
二、 池州市设立贵池区,以原县级贵池市的行政区域为贵池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长江南路。
三、 池州市辖原池州地区的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和新设立的贵池区。
池州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