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11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153号
施行日期1993年11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大安港与俄方对等开放的请示》(吉政文〔1993〕21号)和《关于大安港口岸对俄轮开放问题的补充请示》(吉政文〔1993〕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大安港对俄罗斯籍船舶开放,中俄双方可在大安港与俄罗斯开放港口之间开展外贸货物运输业务。为加强对俄罗斯籍船舶进出大安港及俄方人员活动的管理,由你省会同省军区制定相应安全保密措施。
二、 大安港口岸边检、海关的检查检验工作暂分别由省边防局和长春海关承担。
三、 有关检查检验单位增加人员编制所需的办公、生活设施建设资金和开办费,由地方解决。
四、 大安港对俄罗斯籍船舶开放前,由国家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