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0年06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2000〕第16号
施行日期2000年06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的征收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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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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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0年06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2000〕第16号 施行日期2000年06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的征收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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