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7年04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7〕23号
施行日期1997年04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煤炭部:
你们《关于进一步支持山西能源基地建设的请示》(晋政发[1996]80号)收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考虑到山西是我国重要的煤炭调出基地,为支持山西对地方煤矿进行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工作,支持引黄入晋工程项目的建设,同意山西省吨煤征收20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和吨煤征收1元水资源补偿费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00年底。
二、 山西省地方煤矿建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批,国家尽量给予支持,不切块安排贷款。
三、 恢复外调煤补贴政策涉及面较广,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统筹研究。
四、 为解决电煤价格低于其他用煤价格的问题,国家已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较大幅度地提高全国电煤指导价。山西地方煤矿应继续执行电煤国家指导价,出省电煤价格目前不宜放开。
五、 为扩大晋煤外运量,国家正加紧晋煤外运铁路通道建设,“九五”期间晋煤外运铁路通过能力会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同时,铁路部门将加强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进一步提高运输效率。国家计委、铁道部也将在每年的煤炭订货会上尽量增加安排晋煤外运量,并把山西省衰老报废矿井的运量安排给新投产的大型矿井。
六、 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改革全国铁路自备车管理的办法,届时将一并解决山西省铁路自备车问题。
七、 山西省地方煤炭出口数量,在优先安排国内煤炭消费需求、保证国家主营渠道出口数量的前提下,按全国煤炭出口增长的比例同步增长,具体数量在每年的全国煤炭订货会上平衡确定。焦炭出口数量根据国际市场容量、铁路运输能力、港口接卸能力等,在年度计划中确定。
八、 为稳定煤炭出口经营秩序,目前不宜在山西省新设焦炭出口许可证发放点,山西省焦炭出口许可证仍在原发放点申领。
九、 鉴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主要是由一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为提高环保意识,加强环境保护,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和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应主要由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单位负担,地方财政给予适当帮助,国家只能对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重大工程项目给予扶持。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