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年10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8〕85号
施行日期1998年10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国务院批准《撤销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实施方案》,由你公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国 务 院
一九九八年十月七日
附:
撤销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实施方案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为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第13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现就撤销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集团)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 机构设置
中保集团撤销后,原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变为一级法人。中保集团原有的管理职能分别移交给上述3家公司。原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继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品牌,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产险公司);原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寿险公司);原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再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再保险公司)。国家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对这3家公司的业务进行监管。
上述3家公司要坚持职能转换、机构精简、运转高效的原则,并按以下要求设置内部机构:一是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加强党的建设和系统的干部管理;二是强化纪检监察和稽核审计职能,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制约机制;三是保持原有业务管理部门的相对稳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中保集团现有的正式职工,除一部分选调到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外,其余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分别充实到上述3家公司。
二、 中保集团境内资产的处置
截止1998年6月底,中保集团总资产148亿元,总负债7亿元,所有者权益141亿元,扣除对3家子公司和海外机构的投资70亿元,可纳入处置的帐面净资产约为71亿元。具体处置如下:
(一)从中保集团现有办公楼、办公设备中划出固定资产0.5亿元,暂不进行分配,留归即将成立的国家保险监管机构使用。待国务院明确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经费来源及使用方式后,再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二)职工宿舍、奖励福利基金以及非经营性机构占用的固定资产共2.3亿元,随人员、机构划转。
(三)其余资产67.9亿元,包括中保集团对子公司债权31.3亿元,对5家经济实体的股权及债权19.6亿元,银行存款和国债17亿元,分别划分给再保险公司2.4亿元、产险公司39.3亿元、寿险公司26.2亿元。
根据业务性质和实际需要,中保集团原附属经济实体分别划归3家公司管理。将万春园有限公司和中保电子有限公司划归产险公司;将中保信托投资公司、北京中保大厦有限公司划归寿险公司;将中国安泰经济发展公司、华泰保险咨询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中国保险报社划归再保险公司。上述机构的资产和人员随机构一并划转。
三、 海外机构的管理
为了增强海外机构的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确保海外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这次改革应注意保持海外机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以避免产生不利影响。在现行香港中国保险(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将中保集团所属的其他海外经营性机构全部划归香港中国保险(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同时,对现有海外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在此基础上撤并亏损公司,实行资产重组,增强竞争能力,切实防范风险。
将中保集团驻伦敦、东京、纽约、汉堡代表处或联络处的牌照分别划归产险公司、寿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作为3家公司的对外窗口。
四、 党的建设和干部管理
产险公司、寿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香港中国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党的建设和干部管理等问题,由中保集团提出意见,按规定报请党中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