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8年)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建立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协定》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01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年08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8〕61号

施行日期1998年08月0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

国务院决定接受《建立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同时声明如下:

一、 《协定》第十条第4款和第十一条第1款中的“实体”一词是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条和第三○五条中所述的“实体”;

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协定》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接受书由外交部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