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年08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8〕61号
施行日期1998年08月0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
国务院决定接受《建立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同时声明如下:
一、 《协定》第十条第4款和第十一条第1款中的“实体”一词是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条和第三○五条中所述的“实体”;
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协定》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接受书由外交部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