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年08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5〕75号
施行日期1995年08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
你委《关于成立中国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神华集团并将该集团列入国务院大型企业集团试点的请示》(计人事〔1995〕6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成立“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华集团公司)和以该公司为核心组建“神华集团”,列入国务院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
二、 神华集团公司为国家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可设立全资子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在组建和起步阶段,由国家计委代管,暂行股东权利。公司初期注册资本为25.8亿元,其中包括:国家计委煤代油办公室历年投入到华能精煤公司的煤代油资金21亿元和华能精煤公司历年积累的所有者权益4.8亿元,这4.8亿元由华能集团公司无偿划入神华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与华能集团公司彻底脱钩。
三、 神华集团公司负责开发经营神府东胜煤田及其配套的铁路(包括神包、神黄线)、电站、港口、航运船队,以及与之相关的产业。神华集团公司拥有对外融资、外贸经营和煤炭出口权。
四、 神华集团公司董事会按国家有关法规设立,董事长由国家计委推荐,国务院任免,列入国务院管理。为便于建设期间的协调配合,同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北四省区有关部门的代表暂任公司董事。神华集团公司以现有华能精煤公司为基础进行组建。
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