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1年07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1〕39号
施行日期2001年07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申报在银川建设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宁政发〔2000〕22号)及补充说明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以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基础建设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为两个区块,规划范围总面积7.5平方公里。区块一北起银新北路,南至银新南路,东起唐徕渠,西至气象局路,面积2.26平方公里;区块二北起银西铁路专用线,南至2010年城市规划用地界线,东至自治区果品公司仓库专用线,西至规划的西外环路,面积5.24平方公里。
三、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银川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区自筹解决。
四、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同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 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