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6年06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6〕43号
施行日期1996年06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批准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第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沪府〔1995〕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新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和第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机场场址确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江镇乡、施湾乡和南汇县祝桥乡境内的濒海地带。
二、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可以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机场第一期工程建设规模为:飞行区按4E级标准设计,航站区按满足2005年旅客吞吐量要求设计。第一期工程的总投资为120亿元左右,其中利用第四批日本协力基金贷款400亿日元(约合4亿美元),贷款本息由你市负责偿还。
三、 新机场的建设和经营管理由你市负责。其中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由民航总局负责建设和管理;供油系统建设和管理问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商定。该项目享受浦东新区优惠政策。
四、 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六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