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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庆节期间升挂国旗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0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9年09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9年09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为了热烈庆祝这一盛大节日,加强对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现就国庆节期间升挂国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今年国庆节期间,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升挂国旗;城乡群众居住地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二、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热爱、尊重国旗是爱国主义的具体表现。升挂国旗要做到严肃认真,防止任何不庄重的现象发生。国旗的升降办法仍按中央宣传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升挂的暂行办法》(中宣通[1984]20号)执行。


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升挂的暂行办法

一、国旗的升挂:

1.下列机关、单位和场所应每日升挂:

--首都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外交部,国防部,公安部,文化部,教委;

--县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不包括政府职能部门);

--各级人大、政协的常设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全日制各类学校(星期日和寒、暑假可以不挂);

--民用机场、边境火车站,舰只,轮船;

一代表国家的外事机关、海关,边防检查站。

2.第1款以外的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大型商店,于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元旦、春节升挂;

3.纪念性、庆祝性公共集会可以升挂。

二、国旗升挂的地点:

1.每日升挂国旗的机关、单位,应选择适宜地点树立旗杆升挂国旗(船只按惯例树立旗杆;旗杆应套白色);

2.逢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元旦、春节升挂国旗的机关、单位,有条件的也应树立旗杆升挂国旗,未树立旗杆的于门首悬挂;

3.外交场合特殊挂旗,按惯例办理。

三、国旗的升挂仪式:

1.户外举行隆重的纪念性、庆祝性集会,可举行升旗仪式;

2.各类学校于户外举行开学典礼、毕业典礼、青年节集会、国际儿童节集会,以及其他重要集会,可举行升旗仪式(中、小学视情况可适当增加);

3.举行升旗仪式时,由一人持旗,二人护旗,庄重地步向旗杆。当国旗徐徐升至杆顶的同时,可奏国歌曲谱一遍。参加者立正行注目礼(军人行军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四、国旗和国旗图案不得作下列使用:

1.工商业品的标记,装饰,广告,图案;

2.机关、学校、团体的证章、纪念章及其徽章;

3.私人婚丧庆悼礼节的点缀;

4.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如需作特殊使用,应报国务院批准。

五、国旗于户外升挂应注意的事项:

1.国旗的位置不得低于其他旗帜;

2.国旗升降时间由各地拟定;

3.国旗应徐徐升降,国旗升起时,必须升至旗杆之顶,降落时,注意不得落地;

4.遇有重大丧事,由国家通告降半旗时,须先升至旗杆之顶,然后降落,降落后旗顶至杆顶的距离等于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降旗时,也须先升至旗杆之顶,然后降下;

5.两个以上机关、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一座院子时,只升挂一面国旗。

六、国旗于户内悬挂应注意的事项:

1.国旗的位置应挂在会场正面的墙壁(或主席台上);

2.国旗不得与其他旗帜(如党旗、军旗等)相交,但遇有国际性集会,则可与有关国家的国旗并列悬挂。

七、如列队持旗行进,国旗须在先,不得与其他旗帜交叉或并列行进。

八、部队(包括武装警察)机关、营房的国旗升挂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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