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3年05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13〕59号
施行日期2013年05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会泽古城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云政发[2010]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会泽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会泽县历史悠久,遗存丰富,街区集中成片,古城传统格局和风貌保存完整,历史地位突出。
二、 你省及会泽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古城风貌,注重古城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 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会泽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