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0年09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90〕56号
施行日期1990年09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全国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于一九九〇年五月二十九日至六月五日在北京召开了《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简要报告(一九九〇年修订)》(以下称《简要报告》)审查会议。为了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参加会议的除领导小组成员外,还邀请了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流域内务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研、高校和新闻等单位的领导和代表,部分全国政协委员和社会知名专家、学者,共三百多人。国务委员陈俊生受领导小组组长田纪云副总理的委托主持了会议。全国政协副主席、领导小组顾问钱正英参加了会议。
会议听取了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简要报告》的汇报,进行了讨论和审议。与会代表本着认真负责和科学、民主的精神,畅所欲言,广泛交换了意见。绝大多数代表从各自不同的方面肯定了规划报告,也提出了一些宝贵意见和建议。会后成立修改小组,对《简要报告》作了修改。领导小组在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进行了认真研究,原则同意这个《简要报告》。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 长江流域幅员广阔,人口众多,资源丰富,经济基础雄厚,发展潜力巨大。长江沿岸地区是我国本世纪或更长时期内重点开发地区之一,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根据新的情况,及时修订补充一九五九年原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编制提出的《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要点报告》,对长江流域的江河治理、水资源综合利用和水土资源保护提出全面综合安排,用以指导全流域的治理开发是非常必要的。《简要报告》是长江水利委员会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流域内各级政府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协作下,进行大量综合分析研究提出的。该报告资料丰富,内容全面,重点明确,较好地体现了国家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协调了各方面的关系,符合国土整治开发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基本达到了一九八三年国家计委批准的《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要点报告修订补充任务书》的各项要求。对规划中的重大问题,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也有个别同志有不同意见。
二、 原则同意《简要报告》对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综合评价意见。长江流域水量丰沛,为流域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优越的水资源条件,但流域内洪涝旱灾严重,对两岸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开发利用长江水资源,必须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继续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拦蓄洪水,调节径流,调剂地区间水量余缺,并合理开发地下水,满足流域内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不断提高的需要。
从长江调水到北方缺水地区,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措施。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是南水北调,解决我国北方水资源严重短缺的主要水源。要从全国和长远发展需要出发,在今后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继续做好不同时期水资源供需分析和合理利用规划。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水资源问题日益成为流域内外一些地区工农业生产的重要制约因素。为了充分、持续地发挥长江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必须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提倡科学用水、节约用水,保护好长江水资源。
三、 原则同意流域防洪治理标准、方针和基本方案。长江洪水灾害严重,切实解决防洪问题,是长江流域治理开发的首要任务。中下游平原地区,特别是荆江河段两岸,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地面高程普遍低于洪水位,防洪标准低,一旦堤防溃决,将造成大量人口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并带来严重后果,是全流域防洪的重点地区。治理中要继续贯彻"蓄泄兼筹,以泄为主"的方针,采取综合措施,逐步实现堤防、整治河道、干支流水库以及分蓄洪区组成的完整的防洪工程体系。近期应尽快完成一九八O年所定的各项防洪工程,并按照"江湖两利"原则,认真落实荆江河段超标准洪水处理方案,尽力防止在特大洪水时可能造成的毁灭性灾害。上游地区,要大力搞好水土保持,结合水资源综合利用,修建水库和部分河段堤防,提高防洪标准,逐步有效地控制洪水。全流域都要重视建设和完善非工程防洪措施,加强河道管理,清除并防止人为设置的河道貌岸然行洪障碍。在行洪河道和滞洪区内严格制止任意占用或围垦河湖洲滩。
基本同意规划中拟定的治涝方针和分区治理原则。各治涝区应在治涝规划原则指导下,采取综合措施,提高防涝标准,积极进行治理。
四、 原则同意流域水电开发总体规划布局。长江流域水力资源丰富,开发条件优越。在流域其他能源资源相对短缺的情况下。应充分利用水力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水电。开发水电,要大、中、小型结合,干支流结合、高低水头结合,梯级开发,综合利用,合理承担防洪和工农业供水任务,注意航运梯级的衔接和改善通航条件,并优先考虑综合利用效益大的工程。
五、 原则同意发展长江水系航运的总体规划方案和措施。充分开发利用长江水系水运优势,积极发展航运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任务。航运建设要注意航道、港口、船舶和支持系统等方面协调发展;要切实贯彻水资源综合利用的方针,妥善处理防洪、发电、供水与航运、过木的关系。有关部门应继续通力协作,对有复航价值和建设条件较好的河段,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解决碍航闸坝问题。
六、 原则同意流域灌溉发展目标和重点灌区规划意见。长江流域是我国主要的农业生产基地之一,要进一步发展灌溉,努力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发展灌溉要正确处理巩固、改造和发展的关系,认真做好现有灌溉设施的完善、配套和改造;积极进行中、低产田的改造:认真做好节约用水、节约用地工作,切实保护耕地,适当开垦宜农荒地,扩大灌溉面积。在保证重点地区发展的同时,要积极扶持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灌溉。要十分重视解决好人畜饮水困难地区的供水问题。
原则同意流域发展水产的方针、规划目标和分区发展方向,大力发展水产事业。
七、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的规划原则、治理要点和防治措施。水土保持工作,必须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重点突破,积极推进"的方针,实行植物措施、工程措施和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的综合治理。要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乱砍滥伐森林和陡坡开垦,改造坡耕地。修路、开矿、采石和进行其他基本建设,要有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加强对长江上游地区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灾害的勘查、监测和预报,并积极开展工作,落实防治措施。
长江流域搞好国土绿化,加强林业建设十分重要。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是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一项重要工程,应按林业规划逐步落实。
八、 《简要报告》中提出的南水北调东线、中线和弓I江济淮线路、从长江引水的地点和可能水量基本可行,可以作为各线路规划的基础。这三条引水线路已进行多年规划研究工作,应抓紧进行可行性研究,协调处理好有关部门、地方的关系,逐步实施;南水北调西线引水,应继续进行科研、勘探和规划等工作。
九、 基本同意长江干流中下游河道整治原则和方向。长江干流两岸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地带,中下游河道河势不稳,与沿江城镇建设、岸线利用的矛盾日益突出。应在统一规划下,抓紧进行河道整治,加强管理,合理利用岸线,使两岸社会经济保持全面持久的稳定发展。
基本同意长江口整治原则。长江口是上海港及沿江各开放港口通向海洋的门户,滩槽冲淤复杂多变。综合开发整治长江口,涉及航运、防洪、、防风暴潮、滩涂及岸线利用和城市建设等方面,必须加强前期工作,在可能条件下安排一些紧迫工程。
《简要报告》提出的长江沿岸以上海、南京、武汉、重庆为中心的城镇群体的布局设想,可以作为有关城镇规划的研究基础。要解决好城镇防洪、供水、航运、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等问题,做到城镇规划与江河治理开发、岸线利用及港口建设相互协调。
十、 原则同意《简要报告》对流域综合规划方案和主要综合利用工程的环境影响初步评价意见。随着规划方案的逐步实施,流域环境将不断得到改善,但经济发展和流域内某些方面的治理开发,也会对局部环境产生影响。对此,要充分重视,认真研究,采取切实措施,力求消除或减少可能对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
基本同意流域水资源保护原则、目标和措施意见。长江流域主要江河湖泊水污染日趋严重,一些中小河流流经城市的河段尤为突出。在流域治理开发中,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按 《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做好水质监测,加强工业污染源治理和城市污水处理,特别要保护好饮用水源。
有血吸虫病害的地区,水利建设要与血防灭螺紧密结合,积极消除病源。
十一、 原则同意长江干支流治理开发任务、规划意见和重点工程的安排。干流宜宾以上河段主要任务是发电、航运、灌溉、供水和分担中下游防洪,宜宾至宜昌河段主要任务是承担中下游地区防洪,以及发电、航运及供水;宜昌以下河段主要任务是防供、航运、灌溉、供水、河道整治与岸线利用。干流上中下游和支流雅砻江、大渡河、汉江等均应按照规划承担南水北调任务。各主要支流可在流域综合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具体规划支流规划除满足本流域治理开发的需要外,要服从流域综合规划中有关防洪、灌溉、供水、发电、航运、调水、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十二、 原则同意规划中提出的近期治理开发工程的意见。具体实施应根据国家建设的财力、物力,分别轻重缓急,在制订国家计划时研究确定。对江河防洪、能源、航运和农业发展有迫切要求的重要工程,特别是具有重大综合利用效益的工程,要给予优先考虑。
十三、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地理位置适中,条件优越,建成后可有效控制长江上游洪水,提供巨大电力,改善长江航运,增加中下游干流枯水期流量,综合效益巨大,在整个流域综合治理开发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当前荆江河段和洞庭湖地区防洪情势严峻,华东、华中地区及四JI,能源紧缺,川江航运急待改善,迫切要求早日兴建三峡工程。三峡工程规模宏大,是关系国家经济总体布局的重大项目,对三峡工程的重大技术、经济、社会问题,已经过多年专门论证,并提出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列为国家建设项目,在国家财力可能的条件下,尽早兴建。
十四、 批准后的流域综合规划是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水利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有关地方都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必要的法规和政策,保证规划的实施。随着流域的治理开发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今后流域规划还要定期补充修订。各有关部门、地方应当继续加强合作,加强基础工作,继续开展专项规划、研究。对近期可能实施的工程项目,应抓紧做好前期工作,把长江流域的江河治理、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土资源保护工作推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