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2年06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2〕49号
施行日期2002年06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2]4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长沙海关驻株洲办事处升为株洲海关的请示》(湘政(2001)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长沙海关驻株洲办事处调整为株洲海关(正处级),隶属于长沙海关。
二、 核定株洲海关人员编制25名,在长沙海关内部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株洲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00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