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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国务院关于严禁在接壤地区抬价争购农产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0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1年09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1年09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今年以来,一部分省、市、自治区的接壤地区抬价争购某些紧俏农产品的情况相当普遍,目前秋收已开始,这种趋势正在发展。如湖北与河南、安徽与河南的部分接壤县争购烤烟,部分沿海地区争购水产品,有的农牧接壤地区争购牛羊,有的山区接壤县争购紧缺的土特产品,有的林区争购木材等等。各地所采取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抬级抬价,有的加价、补贴,有的变更等级差价,有的扩大议购比例。这些争购地区的实际收购价格,往往高出国家规定价格的百分之二、三十,四、五十,甚至一倍以上。有的还根据农产品交售数量,给社队干部发奖金。现在农产品收购即将进入旺季,这些问题如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果断地加以制止,势必严重妨害农产品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工农业生产、财政平衡、市场物价产生不利的后果。

为了有利于发展工农业生产,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加强毗邻地区的协作,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干部加强全局观点教育,在接壤地区主动联系,协商办事。今年五月十八日,国家物价总局、全国供销总社、商业部、粮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国家水产总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做好毗邻地区农副产品价格衔接工作的联合通知》,请按这个规定的精神,把接壤地区的价格摆平,奖售标准也要作到大体衔接。

二、 违反国家规定,在接壤地区自行用抬级抬价、价外加价、补贴等办法抬价争购的,要立即纠正。拒不纠正的,要追究责任。哪一级定的哪一级负责,哪个地区定的哪个地区负责。

三、 在各省、市、自治区内部,地区与地区、县与县接壤地区的价格纠纷,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处理。省、市、自治区之间,接壤地区的价格纠纷,应主动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报告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应派人到重点争购地区进行检查,切实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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