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9年01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9〕7号
施行日期1999年01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99]7号 1999年1月20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娄底地区设立娄底地级市的请示》(湘政[1996]18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娄底地区和县级娄底市,设立地级娄底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娄星区。
二、 娄底市设立娄星区,以原县级娄底市的行政区域为娄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长青中街。
三、 娄底市辖原娄底地区的双峰县、新化县和新设立的娄垦区。原娄底地区的冷水江市、涟源市由省直辖。
娄底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