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1年12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1年12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自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以来,全国各地都开展了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受到了教育,对于破除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封建思想残余和旧的习俗,贯彻实施 婚姻法,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出现了婚事新办、不要彩礼,增进了家庭和睦团结的道德风尚。但是,对 婚姻法的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有些地方干涉婚姻自由,包办、买卖婚姻和借订婚勒索财物,拐卖、残害妇女,重婚,破坏他人家庭等违法行为,以及办婚事铺张浪费等不良现象还不断发生。必须针对这种情况,在全国城乡持久地深入宣传 婚姻法,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即社会道德风尚力量,以保证 婚姻法的贯彻实施。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要充分认识宣传和贯彻 婚姻法的重要性。婚姻家庭问题,是一个关系到全国人民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的大问题,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大问题。我们对婚姻家庭问题处理得好坏,直接影响我国社会的发展。因此,对于作为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准则的 婚姻法,一定要认真进行宣传贯彻。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同司法机关、群众团体、新闻、文艺单位密切配合,运用各种有效的宣传工具和方式方法,在人民群众中继续宣传 婚姻法,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 大量的宣传工作,要依靠各种基层组织去做,把重点放在广大青年身上。各基层单位,如: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治保委员会、派出所,法律顾问处、公社、生产大队、车间、商店、学校,以及文化馆(站)、电影放映队等等,都应把法制宣传作为自己的一项经常性业务。
三、 要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在贯彻 婚姻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边宣传,边解决。对贯彻执行 婚姻法中的疑难问题,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编写一些短小的通俗易懂的文章,从法学理论上加以阐明,帮助干部和群众正确理解和执行 婚姻法。
四、 各级政府机关和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干部,都要模范地遵守 婚姻法,以身作则,移风易俗,提倡共产主义道德风尚,提倡节俭办婚事,教育好自己的子女,并勇于同违反 婚姻法和不道德的行为作斗争。
五、 政法部门对那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拐卖、残害妇女儿童,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应坚决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