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10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164号
施行日期1992年10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设立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通知(1992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函〔1992〕164号发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决定设立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的政策,但不得援例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其他政策。
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面积为十平方公里,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特区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