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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今年桑蚕茧收购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0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5年05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明电〔1995〕14号

施行日期1995年05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九九五年五月八日 国办发明电〔1995〕14号)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现就今年桑蚕茧收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为稳定桑蚕茧收购秩序,切实做好今年桑蚕茧收购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桑蚕茧收购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1号)的有关规定今年继续执行。请国家经贸委、外经贸委、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根据今年桑蚕茧收购面临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并联合派出工作组前往有关主产省及省际边界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各地做好桑蚕茧的收购工作,防止出现“蚕茧大战”。

二、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供销合作社、浙江省丝绸公司1994年7月联合发出的(1994)浙价农44号通知,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在1994年9月全省秋茧工作会上宣布实行的“价外返利”作法,违反了国办发明电〔1994〕11号文件精神及国家计委、外经贸部的有关规定,在全国造成不好影响,应予坚决纠正。浙江省人民政府应就去年桑蚕茧收购工作存在的上述问题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并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电报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今年的桑蚕茧收购工作。

三、 桑蚕茧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请国家经贸委继续牵头商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各地及有关部门有何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国家经贸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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