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0年09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0年09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2000年9月21日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云南花卉产业发展有关事宜的请示》(云政发〔2000〕112号)收悉。为支持中西部发展、把云南的花卉产业搞上去,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 云南具有发展花卉产业得天独厚的条件,潜力巨大,前景广阔。要使云南的花卉尽快发展成为支柱产业并进入国际市场,必须在发展公司加农户的现代化生产方式的同时,发展现代拍卖市场的营销方式。这是云南落实西部大开发的一件大事,你省要当作战略问题抓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
二、 原则同意你省关于花卉产业发展的目标和思路。由于花卉拍卖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其管理和运作经验还不足,你省在建设花卉拍卖市场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要求规范运作,积极探索鲜活商品拍卖的具体操作方法,注意避免发生重复建设、有场无市等现象。同时,鉴于花卉产业属竞争性行业,花卉拍卖市场、花卉产业园区和花卉新品种研发中心建设资金,主要由你省负责筹集;花卉产业园区的规划完成后应主要由国内外花卉企业投资建设,政府不宜投资。
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支持云南花卉产业发展的指示,经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云南建设花卉拍卖市场和花卉新品种研发中心所需基础设施和科研设施投资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数额,请你省有关部门按程序向国家计委、农业部申报解决。
(二)同意在《农作物种子进出口审批办法》出台前,对原由农业部负责的花卉种苗、种球的进口审批权委托云南省农业厅代为行使;检疫审批的维持现行办法,但要确保农作物生产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对进口花卉种苗、种球检疫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花卉企业。同意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中花卉种苗、种球的进口审批办理权下放给国家濒危物种管理进出口办公室昆明办事处,并将进口这部分花卉种苗、种球检疫的审批权下放给云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同意对你省进口用于科研和种植的花卉种子、种苗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操作办法作必要调整,改由根据你省的需要由财政部、税务局切块下达免税指标,货物进口时,由昆明海关负责办理免税手续;对税则上未单独列名免税的个别品种,由你省报国务院审批。
(三)同意对你省出口蝴蝶兰等人工繁殖、种植、培育形成的花卉品种免收野生动植物出口管理费。
(四)关于降低花卉航空运价问题,请民航总局与有关航空公司协商解决。